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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直部门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实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行为,客观公正地做好公务员实绩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推行“扁平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实绩考核,具体指市直党政群部门对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等实绩情况进行的实录、核实、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实绩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公务员实绩考核主要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临时接受和协作的工作、创新性工作以及工作中的过错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加减分三种方法进行。
第六条 季度考核:分为部门一把手考核、主考人(实行大处制管理的部门,各处处长为本处其他公务员的主考人;实行单层制管理的部门,直接分管领导为其分管公务员的主考人)考核和群众互评三个层面,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填表和公示:个人对本季度的工作实绩进行记载,填写《季度实绩登记表》(附件一),由考核领导小组在局域网公布或张贴公示5天。
(二)评议和认定:公示期间,公务员对同事记载的实绩进行评议,对成绩和过错是否属实、是否遗漏,通过与领导直接面谈、信件等形式向主考人或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由主考人或考核领导小组认定。
(三)考核赋分:对认定的实绩,按照好(90分以上)、较好(80-89分)、一般(60-79分)、差(60分以下)四个档次,由部门一把手、主考人和同事赋分(其中:部门一把手和主考人赋分时,“好”档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5%),分别占季度考核分值的20%、50%和30%,并在《季度实绩登记表》上签署评价意见和赋分后,在本部门局域网或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四)审核备案:如对考核有异议的,部门领导班子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没有异议的,主考人与被考核人面谈,反馈考核情况,指出其优缺点和努力方向,同时由被考核人在《季度实绩登记表》上签名,存入实绩档案备查。
季度考核在下一季度的前两周内完成。
第七条 年终考核:年终时,以考核公务员全年的实绩(占60%)为主,同时考核德、能、勤、廉(各占10%),采取测评的方法,按照第六条的程序进行考核(第四季度不再进行季度考核)。
第八条 加减分:由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在每季度赋分,年终汇总。对工作过错和违纪情况予以减分;对临时接受和协作的工作、创新性工作和获奖(以奖励文件为依据;一人同时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累积)等予以加分。
(一)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减分:
1、迟到、早退一次扣减0.05分;
2、旷工一天扣减1分;
3、因工作轻微过错被上级部门和市委、政府批评的扣减1分;
4、年内被市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一次扣减1分;
5、违纪等情况视情予以减分。
(二)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1、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
2、受到省级(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加3分;
3、受到市级(含自治区各厅局)表彰的加2分;
4、受到县级表彰的加1分;
5、自主创新性工作,被市委、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可或推广的加3分;
6、在处理突发紧急重大事件中措施得当、表现突出的加1分。
第九条 汇总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结果。
(一)汇总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加减分分值:考核分值=季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值×70%+年终考核分值×30%+加减分值。
(二)经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在本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部门领导班子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没有异议的,由主考人、本部门和公务员本人在《年度实绩登记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并存入实绩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公务员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末位人员的确定,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从高到低排序最后一名的为考核末位人员(其中:各民主党派由市委统战部统一组织考核确定;市公安局以直属和派出机构为单位确定)。
(一)以下情形直接确定为末位人员:
1、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
2、当年受党、政纪处分的;
3、年内被市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
(二)以下情形不得确定为末位人员:
1、经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重大疾病的;
2、怀孕和哺乳期的女性公务员;
3、公务员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需要护理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实绩档案由本部门保存5年,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各部门每年的优秀等次公务员名册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选拔任用和培养后备干部的依据。
第十三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年终奖金按高于称职等次的比例发放,并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三等功;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年终奖金按规定的比例发放(其中,被确定为末位的,扣减10%发放);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年终奖金。
第十四条 第一年被确定为考核末位的,由本部门党组(党委)进行谈话,指出其不足和应努力方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考核末位的,由市人事局组织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培训,培训期间扣发本人工作性津贴;培训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由市人事局另行安排工作;培训不合格者,继续参加为期两个月的培训,扣发工作性津贴,并由本人缴纳培训费。
第六章 考核组织领导与纪律
第十五条 成立由市委、政府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机关工委、人事、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承担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各部门是实施本部门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实绩考核的主体,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考核工作,并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人事部门对全市考核工作要适时检查指导,对考核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致使考核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在全市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个人认为对其考核有失公平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事局提出举报或申诉,市人事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的公务员,按照本办法执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结合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公务员考核工作;已经建立较为规范考核体系的部门,可按本办法的主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